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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档案条例 (1997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5 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档案条 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 位)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 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 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 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管理、 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 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 将档案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 预算,并根据档案抢救、征集、保管维护、保护技术研究、 设备设施配置和信息化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 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3第七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 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 、 县(市、区)的档案事业,对本市、县(市、区)各单位 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 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 和辖区内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 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按 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设置工作机构,保 障档案工作正常 开展。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 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 类档案馆的总体布 局,由省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提出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 综合档案 馆的建立, 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意见,报 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专门档案 馆和部门档案 馆的建立, 由其业务主管部门 提 出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 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需要, 依法可 以建立档案 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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