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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染 物 环 境 保 护 税 具 体 适 用 税 额 及 项 目 数 的 决 定 (2017年11月29日 湖 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 4 — 保 护 税 法 》 ( 简 称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的 规 定 和 我 省 — 5 — 环 境 保 护 费 改 税 的 实 际 情 况 , 现 决 定 我 省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染 物 的 具 体 适 用 税 额 及 项 目 数 如 下 :  一 、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税 额 。 废 气 中 的 二 氧 化 硫 和 氮 氧 化 物 的 税 额 为 每 污 染 当 量 2.4 元 ; 其 余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税 额 为 每 污 染 当 量 1.2元 。 二 、 水 污 染 物 的 税 额 。 废 水 中 的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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