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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年11月10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7 日辽 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 批准 2001年9月14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2001 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7年7月 28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批准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目 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第四章 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资金投入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 生产力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通过科学技术 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改进生产和社会 其他领域的物质、技术基础,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3第四条 我市科学技术进步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坚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本溪经济。要加速先进技术的引 进和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速发展高新技 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加速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 促进生产力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科学技术与经 济密切结合的新型体制。 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创造性的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市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主管科学 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施 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 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 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和计划由各级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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