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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5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的居住安全 和使用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 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 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房屋消防安全,电梯、供水、供电、供气、防雷等专 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违法建筑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使用、权责统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 1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 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 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监管制度 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安 全突发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安全常态 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同做好房 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 屋安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 理、财政、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化、卫生、公 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安全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加 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 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并安 排资金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 理等提供适当补助。 2第八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 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意识。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 全责任人。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 晰的,房屋代管人是 房屋安全责任人 ;没有房屋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 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合 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 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国家或集体所有房屋经营管理单位 可 以与房屋承租人等房屋使用人 约定房屋安全责任, 但不得 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其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对房屋安 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设 计用途、建筑物使用 性质以及房屋权属 证明记载的房屋用 途使用房屋 ; (二)检查房屋, 及时消除房屋安全 隐患; (三) 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不得降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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