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海口市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 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 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已依法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 界线和规划预留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市规划、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黄线的划定和监督管 理工作。 市土地、住建、交通、水务、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黄 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 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城市黄 线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城市基础设施的总体布局、区位、用地规模、界线和相关管控要 求,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黄线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 行审查。 城市黄线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划和城市黄线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控制点坐标。 第八条‧划定城市黄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27 (一)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和预留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集约节约用地,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 (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下列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应当划定城市黄线: (一)轨道交通线路、场站、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 (库)、保养维修基地;电动车充电站及其附属设施;长途汽车客运站、出租汽车停车 场、大型公共停车场;水运码头;机场;交通广场、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等城市公共交通 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 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泵站及容蓄水池),污水、污泥处理设 施,再生水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分类站、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 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理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五)气源、燃气储配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抢险维护及配套服务设施等城市供燃 气设施;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电信设施,快递枢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 市通信网络设施; (八)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和截洪沟、防洪闸、防洪枢纽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难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条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黄线专项规划,保证城市黄 线专项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黄线。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黄 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对城市基础设施实行 12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口市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7-10-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海口市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7-10-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口市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7-10-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口市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7-10-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3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