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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7月27日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9年 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 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1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 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 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 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 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 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 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 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 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 案,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 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 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2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 依照本条例规定 具体实施日常 的节能监察工作。   工 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 重点节能领域。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并接受 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 义务,有权 检 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宣传,发 挥舆 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 能科学技术 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取得 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 能源行为的 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 编制的 节能中 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 组织编 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 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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