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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的决议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查了《铜陵市工业遗产保 护与利用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154-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2017年8月2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铜陵工业文明,弘扬历史 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铜陵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 载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铜陵工业体系和城市发展过程,具有历史、科技、文化、 经济、社会教育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 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应当把 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 认定工作,并负责对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资)、科技、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公安、城市管理、人防、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 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本辖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七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工业遗产承担日常维护-155-管理等保护主体责任。 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 强公民工业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工业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工业遗产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依法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普查与认定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开展工业遗产普查工作。 第十一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向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或者提出相关保护建议。 第十二条工业遗产认定的重点范围: (一)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与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生活建(构)筑 物及其他设施等不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二)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工业生产设备、生产和运输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 档案及杰出人物事迹等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三)具有标志性或者时代性工业产品; (四)非物质形态的工业信息,包括生产技术、生产技能、配方、商号、企业文化 等; (五)具有明显可再利用价值的工业遗存; (六)其他与铜陵工业发展密切相关需要保护的工业遗存。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结果和社会推荐情况,提出 工业遗产初步名录,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业遗产普查和认定的具体办 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根据其历史、科技、文化、经济、社会教育 等价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铜陵市工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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