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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8月22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 第五章 报告的审议 第六章 质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壱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活动,提高议事效率和质 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 会议的举行 和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决定问题、做出决 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库,发挥专家作用, 提高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 双月下旬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 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因健康问题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请假,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批准,一年内不出席常务委员会 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一次不 出席常务委 员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一年内累 计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 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 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 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 人、各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根据会议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 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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