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202-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宣城市青弋江灌 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6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弋江灌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 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青弋江灌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弋江灌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 动。 本条例所称青弋江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自青弋江溪口枢纽至北 分干渠范围内水利工程所涉及的受益区域。 第三条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灌区水利工程应当明确运行维护主体,推行管养分离,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程管 护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灌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下设的宣城 市青弋江灌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承担灌区总干渠、东干渠、北分干渠及渠系 建筑物,溪口枢纽、黄村泄洪闸、关庙水库等控制性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保 护以及工程供水计划编制、供水和配水调度等工作。 灌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灌区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组织、指 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河长制,落实属地责任,保护水资源 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灌区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抗旱工-204-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灌区内防汛、抢险、抗旱的组织、 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灌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市管理处应当做好渠系绿化,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保障工农业生产、 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章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灌区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 当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编制城镇、乡村等规划时,涉及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市管理处的 意见;涉及灌区内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 第十条灌区水利工程实行岁修制度。 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管理处制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灌区内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岁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实施。 本条所称岁修,是指每年有计划地对灌区渠道、堤防、构筑物进行清淤、清障和除 险加固,对灌区水利工程机械设备等进行维修和养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灌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涉及地方政府资金 配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配套到位。 第十二条灌区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市管理 处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宣州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 记机构办理;涉及宣州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禁止在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渠道内设置排污口。 在灌区的其他渠道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不得影响防洪、供水及水利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2017-08-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2017-08-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2017-08-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2017-08-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4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