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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鲁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2月27日吐鲁番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立法 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吐鲁番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 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 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2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 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制 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立法法 规定的权限,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 理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需要对环境保护、历3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 可以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 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 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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