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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湖 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创造整 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改造、利 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 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 资源、公安等部门 ,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 建筑物外立 - 1 -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 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 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本市相关城市规划 , 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规划和标准,并包含有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 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 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应当提供设计方案, 并征求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对本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 ,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市相 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设计方案 。 第九条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 符 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 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 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符合本 市城区夜景灯光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与 建筑物外 - 2 -立面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 、 遮阳棚、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管线设施, 实施绿化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其完好、整 洁。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 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下列单位: (一)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 务企业;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所在地 的街道办 事处; (三) 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市 场、商场、宾馆、饭店等 商品交易或者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构筑物在其办公、生产区 域内的机关、 团 体、企业 事业单位; (五)城市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 经营、管理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 使用人 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的, 可以从其约定。 按照以 上规定,维护管理责任人 仍不明确的,由市、区人 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确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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