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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1月7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 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 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 、 废止和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 — 1 — 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地方 性法规: (一)规定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 的; (三)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前款 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 — 2 —会主席团认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 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广安市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 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 立法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立法项目库,汇总本市立法 需求,为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依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 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立 法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征集、 汇总、筛选、管理等日常工作。立法项目库的项目选题、调 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计 划草案。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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