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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12月31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健全 立法制度,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 废止和解释。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 结。 第四条 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 行性。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 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 立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 、 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 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 :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三)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 (四)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 进行修改或废止的项目; (五)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立法 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依据及需要 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等。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 查,提出 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十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前,应当进行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 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 务工作 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 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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