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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第四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2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 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 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 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 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 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 3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 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 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 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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