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ICS 91.160.20 K 70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2018 - 06 - 2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165—2018 前  言 为实现城市照明精细化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质量,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体现城市 照明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特制订本标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杭州 市路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肖锋、张平、韩明清、张德荣、戴一坡、殳啸、刘友泉、李竞、周苏建、张 文俊、李文辉。 I DB3301/T 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术语、定义,养护质量,养护时限,设施大修,养护程 序和监管责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7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9 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 GB 7000.203 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 7000.213 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 GB 7000.218 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2616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25125 智能照明节电装置 GB/T 25959 照明节电装置及应用技术条件 GB/T 29455 照明设施经济运行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T 3067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SA 016 LED照明应用接口要求:自散热、控制装置分离式LED模组的路灯隧道灯 CSA 018 LED公共照明智能系统接口应用层通信协议 DL/T 573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DL/T 1102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307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 JTG/T D70/2-01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1 DB3301/T 0165—2018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照明设施 是指专用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配件、灯杆、支架、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 工作井、变压器、配电室、低压配电柜、控制器、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3.3 城市照明亮灯率 是指某城市或某区块照明灯具中正常亮灯的数量占该城市或该区块照明灯具总量的百分比。 3.4 城市照明设施完好率 是指某城市或某区块照明设施中完好的设施数量占该城市或该区块照明设施总量的百分比。 3.5 灯具维护系数 是指照明系统在作业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即维持照度)与系统新安装时的平均照度(即初始照度) 的比值。 3.6 城市照明设施大修 是指城市照明设施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后,通过日常维修已无法满足城市照明亮灯率和设施完好率 要求,各类设施故障频繁、损坏严重,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高效运行,对相应的设施进行批量维修或更 换的养护维修模式。 3.7 城市照明设施非安全责任事故 是指他人因素(如偷盗、挖掘、撞车等)或不可抗力(如台风、暴雨、地震、滑坡、地面塌陷等) 造成的照明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事件。 3.8 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责任事故 是指因对城市照明设施非安全责任事故处理不及时或不正确处理、以及未及时发现并整改照明设施 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设施损坏的事故。 4 养护质量 4.1 一般要求 4.1.1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养护,应使道路、人行地道、广场、公园、人行天桥照明指标符合 CJJ 45 的要求,隧道照明指标符合 JTG/T D70/2-01 的要求,高杆照明技术指标符合 CJ/T 3067 的要求,配电 箱柜、线缆线路、灯杆、接地等符合 CJJ 89 的要求。 4.1.2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应使得各类指标符合 JGJ/T 163 和 GB 50617 的要求。 4.1.3 城市照明的灯具维护系数不得低于 0.7。 4.1.4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功能照明亮灯率应达到 98%,次干道、支路功能照明亮灯率应达到 96%;城 市景观照明亮灯率应达到 96%。 2 DB3301/T 0165—2018 4.1.5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 96%,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 92%。 4.1.6 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经济指标应符合 GB/T 29455 和 JGJ/T 307 的要求。 4.1.7 从事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的单位应依法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 业承包等资质,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包养护工程;从事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特种作业的个人,应 依法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作业的用电安全,应符合 GB/T 13869 和 GB 26164 的要求。 4.1.9 城市照明专用变压器的维护、检修按照 DL/T 573 和 DL/T 1102 的要求进行。 4.2 城市照明设施零配件更换 城市照明设施零配件更换要求见附录A。 4.3 城市照明设施外观 4.3.1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和广告的,应按规定加以清理。已经 审批的,不能影响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养护维修,并与道路照明设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 整洁、美观。 4.3.2 应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易腐蚀部位进行防腐处理。路灯、近人景观灯和配电箱柜等,锈蚀(或 油漆剥落)面积不得超过 10%,其他非近人照明设施锈蚀(或油漆剥落)面积不超过 20%。灯杆、灯架、 吊线等受力受压件,以及依附其上的承重螺丝等零部件,锈蚀深度不超过 10%,其他非受力零部件,锈 蚀深度不超过 25%。锈蚀深度超过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 4.3.3 灯具出光面不应有明显积尘、蛛网和虫尸,擦拭前后照度(亮度)差不超过 30%。除灯具出光 面之外的照明设施其他部位,积尘厚度不超过 0.5mm。清洗前应关闭电源。严禁直接用水冲刷灯具。 4.3.4 城市照明设施标牌应清晰完整。 4.4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时限 4.4.1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单位应做好日常巡查检修和防盗工作,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a) 景观照明灯具、主干道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周至少巡检一次,次干道、支小路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月 至少巡检一次; b) 变压器、配电箱(柜)每月巡检一次; c) 架空线路每半年巡检一次; d) 地埋电缆线路每年巡检一次; e) 接地装置应在每年的冬季晴天时巡检一次; f) 独立的防雷装置应在每年的春季巡检一次; g) 漏电保护装置应每季巡检一次; h) 集中控制装置、照明节电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每半年巡检一次; i) 城市照明设施每半年清洗一次,污染严重地段加大清洁工作频率; j) 光控探头、监控探头每月擦拭一次; k) 中、高杆照明设施的卷扬机、钢丝绳、减速箱、导向滑轮等转动部位应每年检查一次,并添加 润滑油; l) 主要道路应每年测量一次平均照度; m) 以抱箍形式固定在(处于生长期的)树木上的灯具,应在每年的 6-7 月份对树木进行一次松绑, 必要时更换橡胶垫片; n) 设施被盗频发地段应安排防盗人员每天巡查; 3 DB3301/T 0165—2018 o) 连续高温、台风、雷雨或冰雪等特殊自然灾害性气候,应按城市照明监管机构要求进行防火、 防汛、防台、防雷、抗雪等专项检查,并增加巡检次数,必要时作临时断电处理。 4.4.2 城市照明设施故障,应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a) 单灯不亮,2 个工作日内修复; b) 电线裸露、杆线吊挂、灯具脱落、灯杆倾斜、灯杆门缺失、电缆井盖缺失等,应在 2 个小时内 完善安全预防措施,并在 24 小时内修复; c) 城市照明设施专用变压器(本体损坏外)、配电箱故障,2 个工作日内修复; d) 发生大面积熄灯故障,24 小时内修复; e) 因照明设施被盗或道路挖掘等引起的故障,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具备修复条件后 3 个工 作日内修复; f) 被撞损的设施(灯杆、箱变、基础等),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具备修复条件后 2 个工作日内 修复; g) 集中控制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损坏,或控制时间、地点出现差错的,应在 24 小时内修复; h)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修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 其中,发生 c)、d)、e)、f)中所述情况的,应向城市照明监管机构书面报备。 4.4.3 数字城管抄告、市民投诉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 请。 4.4.4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城市照明设施故障及时整改率应达到 98%以上。 4.4.5 集中控制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的有效率(照明设施有效控制、数据有效采集)应达到 99%以 上。 4.4.6 城市照明实时监控平台(或其他智慧照明平台)的运行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恢复。 4.4.7 对暂未纳入集中控制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安装时控装置,并每月调整一次启闭时间;采用其他 自动控制装置的,应内置多套启闭时间方案,并自动切换。 5 城市照明设施大修 5.1 实施条件 5.1.1 单一或多个类别的城市照明设施达到使用寿命的,或严重影响设施运行安全的,或上一养护周 期(一般为一年)的维修率超过 60%的,可对相应类别的设施进行大修;清洗灯具后,地面平均照度仍 低于新装灯具平均照度的 70%、并且低于国家标准下限的,可对相应的部件进行大修;通过正常的养护, 景观照明设施仍无法达到照明效果

pdf文档 DB3301-T 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杭州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3301-T 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杭州市 第 1 页 DB3301-T 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杭州市 第 2 页 DB3301-T 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杭州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09-30 10:26:2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