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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2001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1日湖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州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 水资源,发挥河道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三条 里耶至镇溪的酉水干流、大龙洞至武溪的武水干 流、毛沟至狮子桥的花垣河道段及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 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它河道由县(市)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对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 以下的河道,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河道段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确 定。 — 1 —第四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 域、沙洲、滩地、行洪区的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 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 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 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道的 规划治导线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 批准;其它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拟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编制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旅游、渔业等专业 规划涉及河道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延伸出10米,经过城 镇的堤段不得低于5米,新建堤防,在建设的同时,应划定护 堤地。 河道管理具体范围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 府划定后公告。 第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 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 标准、岸线规划、输水、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 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 程建设方案以及重点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估报 告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2 —因经营或建设 需要临时 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 陆域 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审查 决定。同意建设的,出具审查同意 书;不同意建设 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将工 程设施建设的位 置和界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 建设工程 竣工后,其涉及防洪安全的 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 第八条 城市、 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 展不得占用河道的 滩地。城市、 集镇、村庄规划的临河 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下 列原则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临河 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 侧护堤地 以外。 (二)无堤防的河道,临河 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线10米 以外。 第九条 河道清淤、疏浚、加固堤防和堤 身两侧填凼固基 取土应不 占或者少占耕地。确 需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调 剂解决。取土或者 占用土地, 免交土地补偿费。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堤防、护岸、 闸坝等水工程建 筑物和防汛 设施、水 文监测设施和导航 助航设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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