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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 整改监督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推进依法理财,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审计查 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作出本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政府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提出 同期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 题,并附带审计查出的问题清单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相  — 1 —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过 程中的事项除外。 二、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审查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对 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 出相关决定,交由省人民政府处理、落实。 三、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 调阅有关原始审计资料,进行跟踪监督,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 合。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 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四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 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 告的,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五、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以及完成整改时限; (五)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六、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 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 2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 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 (三)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七、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向省人大 常委会报告: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 题整改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省长报告。经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省长也可以委托有关 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选取部分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由其主要负 责人报告; (三)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 整改情况,由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省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单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稿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 意见。 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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