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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3年12月2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 一38一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稀有或者具有 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属于珍贵树木。 第四条市园林、林业行政部门为全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林业行 政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住建、城乡管委、财政、国土、规划、文物、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 木保护纳人城乡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 识,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权利和义务,对损毁古树名木及其保 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八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实行特级保护;三百年以上不足 一千年的,实行一级保护;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九条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树龄在一百年以下八十年以上的树木作为古树 后续资源进行保护。 第十条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有关程序确认后,由市人民政 府向社会公布。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进行动态监测。 古树名禾每五年普查一次。 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保护标志以市人 民政府名义设置。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实行管护责任制度。每株古树名木应当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 任人。管护责任人管护费每株每年不少于一千二百元,由市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场、宗教活动场所等 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 (三)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所在社区居委会为管护责任单位;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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