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2015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 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 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 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 — 1 —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 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 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 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 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 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 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 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 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 2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 规;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 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 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 署、统一安排、 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 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 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 作的有关事项;指导、 监督、检查下 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 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 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 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 改善民生, 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 发展成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 国民教育、 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 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 宣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5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