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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7月7日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根据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文 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 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0年9月17日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 修正 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2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 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 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 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 OK厅; 3(二)游戏机房; (三)游艺机房; (四)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 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 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 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 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 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 门,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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