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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2015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 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 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 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 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 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 的实施; 3(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 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 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 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 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 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为代表执 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 排好本人 的生产和工作, 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 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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