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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10 P 57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252—201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管理规范 2018-11-1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12-1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25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农村水利管理总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志祥、叶利伟、楼淑君、郭巧玲、何晓锋、段永刚、何文学、谢华伟、徐定 坤。 I DB3301/T 0252—201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简称系数测算)术语和定义,组织管理、技术管理、 观测管理、成果管理、信息化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303 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 SL/Z 699 灌溉水利用率测定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样点灌区 能够代表区域灌区总体特点的,用于开展区域农田灌溉水量与系数测算的具体灌区。 3.2 渠首计量点 用于测定渠首自流引水量或泵站提水量的,并配套计量设施的具体渠首或首部。 3.3 典型田块 用于测定代表作物亩均净灌溉水量,并配有量水设施的具体田块。 3.4 毛灌溉水量 从水源取用的用于灌溉的水量。 3.5 净灌溉水量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 3.6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净灌溉水量与毛灌溉水量的比值。 1 DB3301/T 0252—2018 4 总则 4.1 系数测算按照“统一方法、分级测算、点面结合、合理可行”的原则开展工作。 4.2 样点灌区、渠首计量点和典型田块的选择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符合《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 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要求。 4.3 量水设施宜选用自动化量水设备,并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 4.4 观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可靠。 4.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形式选择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作为技术支撑单位。 4.6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对系数测算单位进 行信用管理。 5 组织管理 5.1 组织体系 系数测算实行“市—区、县(市)”两级测算体系。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系数测算工作领导 小组。 5.2 管理责任 5.2.1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系数测算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a) b) c) d) e) f) 5.2.2 组织全市系数测算分析工作; 落实市级系数测算工作经费; 对县级系数测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监督检查; 对县级年度系数测算成果报告进行复核; 对县级系数测算工作进行考评; 组织编制市级系数测算成果报告,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系数测算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a) b) c) 组织辖区内系数测算工作; 落实辖区内系数测算工作经费; 开展样点灌区测算,实地选取渠首计量点和典型田块,量水设施建设及用水观测记录,测算样 点灌区系数; d) 测算辖区内年度系数,编制年度报告,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5.2.3 钱塘江灌区分为萧山灌片、大江东灌片、滨江灌片,职责分工如下: a) 萧山灌片由萧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系数测算,并编制《钱塘江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 数测算分析成果报告》; b) 大江东灌片由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系数测算; c) 滨江灌片不单独开展系数测算工作。滨江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系数测算相关数据整理 分析后报市级、萧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5.3 人员要求 5.3.1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系数测算分管领导、负责科室(站、部门)、具体负责人、联系人、技 术负责人、实际工作人员等。 2 DB3301/T 0252—2018 5.3.2 技术负责人宜要求水利类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负责系数测算工作的 能力和时间,对各量水设施现场检查和维护每年不少于 1 次。 5.3.3 实际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水利类中级(或相当于)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负责系数测算工作的 能力和时间,对各量水设施现场检查和维护每年不少于 2 次。 5.4 经费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系数测算必要经费,包括技术支撑单位工作经费、量水设施建设费、现场管 理人员费用、现场观测人员费用、设施维修养护费用、灌区节水改造经费等。 6 技术管理 6.1 样点灌区、渠首计量点和典型田块选择 6.1.1 样点灌区选择要求如下: a) 综合考虑灌区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工程设施、管理水平、水源条件(提水、自流引水)、 作物种植结构等因素选择样点灌区。样点灌区具有代表性、可行性和稳定性,且能代表区域范 围内同规模与类型灌区; b) 全市唯一大型灌区钱塘江灌区纳入测算分析范围; c) 中型灌区分为 3 个档次,每个档次的样点灌区数量不应少于本市相应档次灌区总数的 5%,各 档次样点灌区有效灌溉面积总和不应少于全市相应档次灌区总有效灌溉面积的 10%; d) 小型样点灌区数量按不少于本市小型灌区取样范围内(100 亩~10000 亩)数量的 0.5%,如其 0.5%数量超过 20 个,则至少选取 20 个小型样点灌区,如其 0.5%数量低于 5 个,则至少选取 5 个小型样点灌区。样点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不应小于市级区域全部小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的 1%。 样点灌区应包括提水和自流引水两种水源类型,且数量和有效灌溉面积应与市级区域内同类型 灌区有关指标比例相协调。 6.1.2 渠首计量点选择要求如下: a) 渠首计量点选择应体现样点灌区主要水源类型、灌溉方式、作物类型等,能够满足毛灌溉水量 测算要求; b) 大型、中型灌区应在主水源、主干渠、典型泵站设置渠首计量点,小型灌区设置不少于 1 处渠 首计量点。 6.1.3 典型田块选择要求如下: a) 综合考虑作物种类、灌溉方式、畦田规格、地形、土地平整程度、土壤类型、灌溉制度与方法、 地下水埋深等因素选择典型田块; b) 作物播种面积和灌溉水量占比均在 10%以上的作物,须选取典型田块; c) 大型样点灌区至少选取 9 个典型田块,中型样点灌区至少选取 6 个典型田块,小型样点灌区至 少选取 2 个典型田块; d) 典型田块的面积与灌区面积和渠首计量点控制面积相协调,不宜过大。大中型灌区的田块宜在 典型斗渠或农渠控制范围内选取。 6.2 样点灌区、渠首计量点和典型田块调整 6.2.1 样点灌区调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样点灌区调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 DB3301/T 0252—2018 a) 当县级区域内同类规模或类型全部样点灌区连续 3 年的亩均节水改造投入平均增加值与县级 区域同规模或类型灌区的亩均节水改造投入平均增加值相差 20%以内时,参与测算分析的样点 灌区不作调整,保持稳定;当二者相差大于或等于 20%时,参与测算分析的样点灌区可作局部 调整; b) 样点灌区原种植结构调整超过 50%,或种植作物为非主要耗水作物; c) 因建设占用农田等其他原因; d) 每 3 年须增加(或调整)一处样点灌区。 6.2.2 渠首计量点调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登记。当渠首计 量点下游灌溉情况代表性不强时,或通过水量占下游灌溉水量比重较小时,此渠首计量点须调整。 6.2.3 典型田块调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登记。典型田块应 保持年际间稳定,不应随意调整典型田块。当典型田块不具备量测条件时,应及时对典型田块进行调整。 6.3 量水设施选择、建设与率定 6.3.1 量水设施选择原则如下: a) 符合 GB/T 21303 要求,采用流速仪量水、标准断面量水、渠系建筑物量水、量水堰量水、量 水槽量水和仪表量水六类量水方法; b) 量水设施量测误差宜不超过±5%,量测范围应与灌区渠道运行期流量变化幅度相适应; c) 新增或调整量水设施宜优先选用自动化量水设施; d) 应逐步推广使用自动化量水设施,实现“无人值守、有人看管”方式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建立 信息化管理平台,采用远程视频监控和无线传输数据等。量水设施附近应有稳定的通讯条件。 6.3.2 量水设施建设要求如下: a) b) 量水设施调整和建设应在主要耗水作物灌溉前完成; 量水设施应布设在渠道顺直、下游不受回水影响区域,且应有控制性工程措施(如水闸或阀门 等),便于灌溉管理和量水; c) 量水设施应合理布置,对泥沙和漂浮物等有一定的抗干扰能力。 6.3.3 a) b) c) d) e) 6.3.4 量水设施率定要求如下: 量水设施完成后应进行率定,当量水设施工程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率定。仪表量水不需 要率定,但需要严格按照产品安装要求,保证管道满管出流,预防堵塞和淤积问题; 率定工作应在主要耗水作物灌溉前完成。若前期不能满足率定要求,则应结合灌水期进行,不 得在灌溉期结束后才进行率定; 量水设施应每 2 年率定一次。量水设施有变化或过流状态发生较大改变时,应重新进行率定; 率定方案中的水位应考虑灌溉时水位及水流情况,避免率定时工况与实际灌水相差很大,影响 率定效果。灌水时应复核水流状态是否与率定时一致,若不一致应重新进行率定; 率定报告应详细叙述率定方法、过程及结果。率定报告可按量水设施逐一编写,也可按照样点 灌区或区域整体编制。 信息采集 6.3.5 灌区信息主要包括灌区范围、灌溉面积、水利工程设施(水源工程、渠系工程)、作物面积产 量、降雨量、工程投入等。 6.3.6 a) 灌区信息采集宜通过实地勘测,一般包括以下两部分: 灌区内面积宜按农田灌溉面积、林果草地面积、其他面积(按照 GB/T 21010 进行区分),涉 及多个乡镇、村,可按乡镇、村分别统计; 4 DB3301/T 0252—2018 b) 6.4 种植作物应确定年度播种面积,标明节水灌溉面积、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等内容。 附属设施管理 6.4.1 观测简易道路应能直达量水设施,能满足日常检查、巡查、记录观测等需要。 6.4.2 标识牌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标准(试行)》要求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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