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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30875-2011 四 DB51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948—2011 代替 DB51/T 948-2009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orm for HP-PRRS 2011 - 06 - 27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948—2011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免疫 .............................................................................. 1 5 检疫 .............................................................................. 3 6 监测 .............................................................................. 3 7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 3 8 诊断 .............................................................................. 4 9 消毒 .............................................................................. 5 10 无害化处理 ........................................................................ 6 I DB51/T 948—2011 前 言 本标准是DB51/T948-2009《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按GB/T 1.1-2009《标准化导则 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对规范性引用文件导 语进行修订,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编写与表述; ——增加引用标准GB/T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更新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 [2010]21号)。 ——删除“术语定义”中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将第四章“免疫”中,改为4.1 “疫苗”,4.2“疫苗使用要求”、4.3“器械及注射要求”、 4.4“免疫程序”、4.5“免疫档案”;增加了活疫苗免疫内容。 ——将8.1.3“病原学指征”中,新增加灭活苗和活疫苗免疫后的区别判定。 ——修订了诊断的结果判定。对8.2“结果判定”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改。 ——简化了第10章“无害化处理”内容。改为按“按GB16548 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于2009年6月2日首次发布。2011年1月27日第一次修订。原标准DB51/T948-2009于2011年1 月27日废止。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 勇、张 东、毛光琼、陈代平、陈 斌、李金海、罗 毅、李 春、邢 坤、 邓永强、刘瑞英 II DB51/T 948—201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检疫、监测、样品的采集、保存、运送、诊断、消毒及无害 化处理等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NY/T 541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第2号令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1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high pathogenicity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HP-PRRS 由动脉炎病毒科动脉炎病毒属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PRRSV)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致死性高 的传染病,又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 免疫 1 DB51/T 948—2011 4.1 疫苗 4.1.1 对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进行强制免疫或紧急免疫。 4.1.2 疫苗的运输和贮藏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4.1.3 灭活疫苗应在 2℃~8℃避光贮藏。 4.1.4 活疫苗应-15℃冷冻存储和运输。 4.2 疫苗使用要求 4.2.1 灭活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详细记录生产企业、疫苗批号和有效期,如发生包装破损、破乳分 层、颜色改变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 4.2.2 灭活苗在使用前应保持真空度,不符合要求禁止使用。 4.2.3 灭活苗使用前应恢复至室温(从冰箱取出后放置 2h~3h),注射前充分摇匀。 4.2.4 疫苗启封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4.2.5 活疫苗严格按疫苗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3 器械及注射要求 4.3.1 接种用器具应无菌;接种时一般应使用 12 号针头;一猪一针头,避免交叉污染。 4.3.2 耳后部肌肉注射,注射部位应采用碘酊或 75%酒精严格消毒。 4.4 免疫程序 4.4.1 规模养猪场免疫 4.4.1.1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 4 个月后可再免疫 1 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 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 1 次。 4.4.1.2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 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 强免疫 1 次。 4.4.1.3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 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 4 个月~6 个月加 强免疫 1 次。 4.4.2 散养猪免疫 4.4.2.1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4.4.2.2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4.4.3 紧急免疫 4.4.3.1 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4.3.2 紧急免疫顺序应从安全区到受威胁区,最后到疫区。 4.4.3.3 最近 1 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2 DB51/T 948—2011 4.4.4 免疫副反应及处置 4.4.4.1 严格鉴别区分免疫副反应现象。 4.4.4.2 免疫后少数猪出现的一过性的体温升高、减食等副反应,一般在 2 日内可自行恢复。 4.4.4.3 个别过敏反应猪,重者可注射肾上腺素,并采取辅助治疗措施。 4.4.4.4 接种结束后,接种器具及所有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5 免疫档案 4.5.1 养殖场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 4.5.2 免疫档案包括: 畜主姓名、畜种、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疫苗来源、批号、免疫剂量、免 疫时间、耳标编号、防疫人员签名、畜主签名等内容。如为怀孕母猪还应包括孕期:疫苗的来源、批号、 接种时间等内容。 5 检疫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 GB/T 16549、 DB51/347 相关规定执行。 6 监测 6.1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等。 6.2 监测范围 6.2.1 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场、跨县调运的生猪。 6.2.2 对种猪场、隔离场、边境和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高风险区域的生猪进行重点监测。 7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7.1 应符合《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运输包装规范》要求,并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 7.2 7.2.1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组织样品 7.2.2 无菌采集濒死猪扁桃体、肺、脑、心、肝、脾、肾、淋巴结及其他可见病变的组织,放入无菌 容器内。每块组织最好单独放在 1 个容器内(也可置于自封袋中),注明采样地点、采样人、动物种类、 组织脏器、编号、时间等。注意防止组织间相互污染,及时置于低温条件下保存。 7.2.3 病料采集 7.2.4 急性发病猪主要病变表现在肺脏,肺脏出现严重的出血和橡皮肺样实变,实验室检测样品重点 采集病猪的肺脏组织等。 3 DB51/T 948—2011 7.2.5 血清样品 7.2.6 采集的血液 2 ml~5 ml,在室温下静置 2 h~4 h(防止曝晒),待血液凝固后分离血清。若需 长时间保存,则将血清置-20℃以下保存,但要尽量避免反复冻融。 7.2.7 样品记录 7.2.8 样品记录应伴随样品送到实验室,且应包括以下内容:畜主的姓名和猪(圈)场的地址,场(圈、 户)里饲养的生猪品种及其数量,被感染的猪只种类,首发和继发病例的日期及造成的损失;出现临床 症状的猪只数量、死亡猪只数量及其年龄,临床症状及其持续时间,死亡情况和时间,基本病理变化, 免疫和用药情况等;送检样品清单和说明,包括病料的种类、保存方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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