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20.30 CCS X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1233—2022 冻鱼糜制品 Frozen surimi-basedproducts 2022-10-01实施 2022-03-0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4123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壹食 品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禄仕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永昊水产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贤庆、马海霞、黄建联、李来好、下智英、孙永军、冯仕苏、陈辉。 1 GB/T41233—2022 冻鱼糜制品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冻鱼糜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和淀粉等辅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 食的冻鱼糜制品和冻复合鱼糜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T5461 食用盐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30891水产品抽样规范 GB/T36187冷冻鱼糜 GB/T36193 水产品加工术语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3035水产品包装、标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3 GB/T3619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冻鱼糜制品 frozen surimi-basedproducts 以冷冻鱼糜或鲜(冻)鱼、虾、贝、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在配料中占比50%以上),添 加食用盐等其他配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冷冻产品。 注:一般包括冷冻鱼丸、鱼糕、鱼卷、虾丸、虾饼、墨鱼丸、贝肉丸、模拟扇贝柱、模拟蟹肉等 3.2 冻复合鱼糜制品frozencompoundsurimi-basedproducts 以冷冻鱼糜或鲜(冻)鱼、虾、贝、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在配料中质量配比居首位,占 比10%~50%),添加淀粉、食用盐和畜禽产品等其他配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冷冻产品 1 Sag GB/T41233—2022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原料 冷冻鱼糜应符合GB/T36187的规定。 4.1.2 食用盐 应符合GB/T5461的规定。 4.1.3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产品形状良好,个体大小均匀、完整、较饱满,无解冻软化、粘连 色 泽 应具有该产品正常的色泽 组织 组织致密,弹性好 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气味及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外来夹杂物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要 求 淀粉(含变性淀粉)/(g/100g) ≤15.0 水分/(g/100g) ≤82.0 冻品中心温度/℃ ≤18 2 GB/T41233—2022 4.5 5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样品解冻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5.2 2感官 5.2.1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糖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4.3的规定逐项检 验。在对解冻后未水煮状态下无法最终判定其气味的样品,按5.2.2的规定进行水煮试验,确定其气味 和滋味。 5.2.2水煮试验:在容器中加入1L饮用水,煮沸后,将解冻后的样品称取100g~200g,放人容器中, 加盖煮1min~5min,打开盖,立即闻样品气味、品尝其滋味。 5.3 3淀粉 按GB5009.9的规定执行。 5.4水分 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5.5 5中心温度 用经过预冷的探针或钻头,对被测样品最大表面中心打孔,当样品的厚度大于5cm时,孔洞的深度 不小于2.5cm;当样品厚度小于5cm时,对被测样品的几何中心打孔。孔径大小应以能插探针为 宜,钻孔后立即插入经过预冷的探针,待温度稳定后记录温度值。 5.6 6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6.1.2 抽样方法 按GB/T30891的规定执行。 3 GB/T41233—2022 6.2 检验分类 6.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 量、冻品中心温度等,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6.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 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天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 f) 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 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6.3.2检验项目如出现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如仍有1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7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标识 7.1.1应符合SC/T3035的规定 7.1.2预包装产品标签应注明食品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企业及生产日期 等,并清晰地标示产品真实属性(冻鱼糜制品或冻复合鱼糜制品)及动物性水产品质量占产品配料的百 分比。 7.1.3实施可追溯的产品应有可追溯标识 7.2 包装 7.2.1 应符合SC/T3035的规定 7.2.2 应按同一种类、同一等级、同一规格包装,不应混装。 7.2.3 箱中产品应排列整齐,并有产品合格证。 7.2.4 包装应牢固、防潮、不易破损。 7.3 运输 7.3.1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应接触有腐蚀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4 GB/T41233—2022 7.3.2 2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不应与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7.3.3 7.4 贮存 7.4.2 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垛存放,标示清楚,并用垫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cm,与 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 7.4.3冷库温度不高于-18℃。 5 GB/T41233—2022 7.3.2 2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不应与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7.3.3 7.4 贮存 7.4.2 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垛存放,标示清楚,并用垫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cm,与 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 7.4.3冷库温度不高于-18℃。 5 GB/T41233—2022 7.3.2 2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不应与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7.3.3 7.4 贮存 7.4.2 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垛存放,标示清楚,并用垫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cm,与 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 7.4.3冷库温度不高于-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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